成都华湘润江投资有限公司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资阳东润投资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0)川01执异1395号
本院在执行(2019)川01执714号案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以下简称浦发行成都分行)与上列被执行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浦发行成都分行向本院申请追加第三人九龙县银海矿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银海矿业公司)为(2019)川01执714号案的被执行人。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四条规定:“执行过程中,第三人向执行法院书面承诺自愿代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该第三人为被执行人,在承诺范围内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本案中,银海矿业公司书面承诺自愿代被执行人湖南东能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全部债务。根据生效法律文书的内容,湖南东能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在最高额56.4亿元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故银海矿业公司应在56.4亿元范围内承担责任。浦发行成都分行申请追加银海矿业公司为被执行人的请求,符合上述司法解释规定,应予以支持。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四条、第三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查明,浦发行成都分行与上列当事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12月5日作出(2019)川民初2号民事调解书。与本案有关的内容为:“十七、被告湖南东能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对本协议第一项所涉14位主债务人的给付义务在最高额56.4亿元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调解书生效后,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9)川执19号执行裁定,将案件交本院执行,案号为(2019)川01执714号。 执行中,银海矿业公司出具落款时间为2020年6月的承诺书,承诺书载明:“本公司承诺自愿代被执行人湖南东能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向申请执行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2019)川民初2号民事调解书中确定的全部给付义务,并自愿加入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正在执行的(2019)川01执714号执行案件中,作为被执行人,履行还款义务。” 在申请追加被执行人的审查中,浦发行成都分行申请对本案进行书面审查。银海矿业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在电话中表示,上述承诺书的内容属实,并对浦发行成都分行申请追加其为(2019)川01执714号案的被执行人无异议。 以上事实,有民事调解书、银海矿业公司出具的承诺书等证据在案予以证实。
追加九龙县银海矿业有限公司为本院(2019)川01执714号案的被执行人,在56.4亿元范围内承担责任。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判长  邱家德 审判员  陈 浩 审判员  何云鹏
书记员  王 敏
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