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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资阳东润投资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0)川01执异1031号
本院查明,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与资阳东润投资有限公司等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在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过程中达成调解协议,该院据此作出(2019)川民初2号民事调解书。调解书生效后,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川执19号裁定,将案件交由本院执行,案号(2019)川01执714号。 2020年4月15日,醴陵市天胜矿业有限公司向本院出具承诺书,承诺自愿追加为(2019)川01执714号案被执行人,并在7500000元范围内承担还款责任。
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醴陵市天胜矿业有限公司向本院书面承诺自愿代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部分债务,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的追加请求,本院予以支持。据此,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追加醴陵市天胜矿业有限公司为本院(2019)川01执714号案件的被执行人,在7500000元范围内承担责任。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判长 杨 锐 审判员 张 争 审判员 夏小璐
书记员 王 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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