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川01民终7618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成都市房地产经营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锦江区天仙桥北街18号1-B区3、4、5号。
法定代表人:刘建成,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娟,四川君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杉德银卡通信息服务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人民南路四段领事馆路1号南谊大厦3楼301、303、304号。
负责人:杜持久。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学丽,四川时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小凤,女,1983年5月20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武侯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杉德银卡通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徐汇区冠生园路227号7号楼101室。
法定代表人:沈树康,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学丽,四川时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小凤,女,1983年5月20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武侯区。
上诉人成都市房地产经营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杉德银卡通信息服务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杉德银卡通信息服务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2017)川0107民初908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8年4月2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对案涉租赁房屋的权属问题,以及房屋是否已经实际返还等事实均未调查清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2017)川0107民初9083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成都市房地产经营公司预交的二审诉讼费230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田笛
审判员 夏伟
审判员 龚耘
二〇一八年七月三日
书记员 马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