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川0108民初6345号
原告:中国重型汽车重庆销售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渝州路39号。
法定代表人:杨莉萍。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瑞琳,泰和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科亚房屋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南巷子98号。
法定代表人:随元堂。
被告:成都市房地产经营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锦江区天仙桥北街18号1-B区3、4、5号。
法定代表人:陈建成。
被告:成都隆信诚基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青羊区金阳路112号7栋5层15号。
法定代表人:倪晓军。
被告:成都金华商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成华区华油路138号3栋3单元2楼1号(府青路街道)。
法定代表人:杨淑玉。
被告:雷波,男,汉族,住成都市成华区华油路138号3栋3单元2楼1号。
原告中国重型汽车重庆销售公司与被告四川科亚房屋开发有限公司、成都市房地产经营公司、成都隆信诚基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成都金华商业有限公司、雷波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1日立案。原告中国重型汽车重庆销售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中国重型汽车重庆销售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丁翔
二〇一九年八月十四日
书记员 李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