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105民初9602号
原告:***,男,1937年9月8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金牛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黎(系***之女),女,1971年9月11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金牛区。
被告:**,男,1974年7月9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青羊区。
被告:成都市房地产经营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锦江区天仙桥北街18号1-B区3、4、5号。
法定代表人:刘建成,职务不详。
原告***诉被告**、成都市房地产经营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审理过程中,原告***自愿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成都市房地产经营公司的起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社会公共利益以及他人的合法利益,符合法律规定,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对被告**、成都市房地产经营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1?000元,减半收取10?5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李拥军
二〇二一年六月三日
书记员 何韵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