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国茂投资有限公司

邱某某、***与成都兴澍房地产营销有限公司、曾某某第三人四川国茂投资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川0112民初4831号
原告:***,女,汉族,1987年5月16日出生,住四川省宣汉县。
原告:***,男,汉族,1979年2月15日出生,住四川省剑阁县。
二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立地律师事务所律师。
二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甘兴均,四川立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成都兴澍房地产营销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龙泉驿区。
法定代理人:万庆章,职务不详。
被告:***,男,汉族,1966年3月26日出生,住成都市龙泉驿区。
二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方舟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四川国茂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
法定代表人:***,职务不详。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方舟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成都兴澍房地产营销有限公司、***,第三人四川国茂投资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于2018年1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800元,减半收取计9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