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国茂投资有限公司

**与***、***、***、四川国茂投资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川0112执1632号
申请执行人**。
被执行人***。
被执行人***。
被执行人***。
被执行人四川国茂投资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四川国茂投资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川0112民初629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就诶款本金600万元及相应利息。
执行过程中,本院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帐户予以冻结并扣划被执行人四川国茂投资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467778元向申请执行人进行发放;对被执行人名下登记所有的产房予以查封,但均系轮侯查封,无法处置。另查明,被执行人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现双方正在协商,申请人申请暂缓执行。经向申请人说明执行情况后,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该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杨兵
审判员秦海伦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十二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