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德(中国)叉车有限公司

**(中国)叉车有限公司与中世国际物流有限公司鄂尔多斯分公司、中世国际物流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闽0203民初5718号
原告:**(中国)叉车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金尚路8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00612020862J。
法定代表人:GORDONRISKE,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公司职员。
被告:中世国际物流有限公司鄂尔多斯分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东胜区装备制造基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50602067547262Q。
法定代表人:石洪孝。
被告:中世国际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齐落山路1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200568967994A。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中国)叉车有限公司与被告中世国际物流有限公司鄂尔多斯分公司、中世国际物流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22日立案。原告**(中国)叉车有限公司于2020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中国)叉车有限公司以中世国际物流有限公司鄂尔多斯分公司已经支付欠款为由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中国)叉车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系诉前调解案件,诉讼费予以免收。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代书记员***
附件: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