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德(中国)叉车有限公司

武汉双虎涂料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叉车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闽0203民初13859号
原告:**(中国)叉车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思明区金尚路8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00612020862J。
法定代表人:QuekChingPong,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清清,公司员工。
被告:武汉双虎涂料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化学工业区化工二路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00741442287T。
法定代表人:蒋红升。
原告**(中国)叉车有限公司与被告武汉双虎涂料股份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13日立案。原告**(中国)叉车有限公司于2022年7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中国)叉车有限公司以对方已付清欠款为由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中国)叉车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系诉前调解案件,诉讼费予以免收。
审 判 员 杨建伟
二〇二二年七月十三日
代书记员 廖安妮
附件: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