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鲁07财保1号
申请人:**(中国)叉车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号。
法定代表人:QUEKCHINGPONG,董事长。
被申请人:广州佛朗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申请人**(中国)叉车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广州佛朗斯股份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申请人**(中国)叉车有限公司于2023年6月25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广州佛朗斯股份有限公司名下3912800元的银行存款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财产,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责任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向本院出具财产保全责任保险担保书,为申请人的财产保全提供连带责任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因侵害商标权发生纠纷,申请人为维护其合法权益,确保将来判决裁定得以顺利执行,在诉讼前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广州佛朗斯股份有限公司名下3912800元的银行存款或查封同等价值的财产(详见协助执行通知书或查封清单);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中国)叉车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长 ***
审判员 王 峰
审判员 柴象坤
二〇二三年六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