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德(中国)叉车有限公司

**(中国)叉车有限公司、**等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闽0203民初22618号 原告:**(中国)叉车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思明区金尚路8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00612020862J。 法定代表人:QuekChingPong,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公司员工。 被告:上***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朱泾镇秀江路280弄80号25幢114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6MA1JBGK58H。 法定代表人:***。 被告:**,女,1987年12月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宣汉县。 原告**(中国)叉车有限公司与被告上***实业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2月1日立案。原告**(中国)叉车有限公司于2022年1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中国)叉车有限公司以上***实业有限公司已经支付了案涉的全额欠款,其合法权益已得到维护为由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中国)叉车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系诉前调解案件,诉讼费予以免收。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二日 代书记员 *** 附件: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