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德(中国)叉车有限公司

**(中国)叉车有限公司与北京群鲜荟萃科技有限公司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京0105民初51663号 原告:**(中国)叉车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思明区金尚路89号。 法定代表人:QuekChingPong。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锦天城(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锦天城(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群鲜荟萃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楼梓庄路2号院3号楼2层201内33号(北京自贸试验区国际商务服务片区朝阳组团)。 法定代表人:***。 **(中国)叉车有限公司与北京群鲜荟萃科技有限公司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中国)叉车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中国)叉车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中国)叉车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中国)叉车有限公司负担(于七日内交纳)。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八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佟 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