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统建土地整理房屋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与四川省蜀府房屋建设开发有限公司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管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01民辖161号 原告:***,男,汉族,1956年10月21日出生,住成都市金牛区。 被告:四川省蜀府房屋建设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青羊区太升南路155号5楼。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第三人:成都市统建土地整理房屋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青羊区***街6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四川省蜀府房屋建设开发有限公司、第三人成都市统建土地整理房屋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青羊区法院)于2019年9月3日立案。 原告***诉称,2005年1月9日,原、被告签订《成都市城市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合同》,合同约定以房屋产权调换方式,将原告所有的成都市锦江区青莲上街57号附8号房屋拆迁,被告以成都市成华区现代***B区1栋4**10号(现实际地址为成都市金牛区站北北街119号)对原告进行安置,并且约定被告负责为原告办理安置房屋所有权登记。同时,案涉安置房屋系被告与第三人互换所得,按照双方《拆迁互换安置协议》约定,第三人有协助办理的义务。诉讼请求:判令被告及第三人为原告在合理期限内办理成都市金牛区站北北街119号现代***B区1栋4**10号的不动产权证等权属证件。 青羊区法院认为,本案为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诉请为安置房屋办理权属证件,系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案涉安置房屋实际位于成都市金牛区,本案应由不动产所在地法院即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金牛区法院)管辖。遂于2020年1月19日作出(2019)川0105民初13218号民事裁定,将本案移送管辖。 2020年6月16日,金牛区法院以本案系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而非不动产物权纠纷和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不应当适用专属管辖规定,被告住所地位于成都市青羊区,青羊区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立案后将本案移送管辖不当为由,报请本院指定管辖。 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规定的不动产纠纷是指因不动产的权利确认、分割、相邻关系等引起的物权纠纷。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本案系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不属于民事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规定的不动产专属管辖适用范围。合同纠纷,被告住所地和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均有管辖权,被告四川省蜀府房屋建设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位于成都市青羊区,青羊区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青羊区法院将本案裁定移送金牛区法院管辖不当,应予纠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由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判长 李 斌 审判员 *** 审判员 郑 慧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金亚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