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3民终1760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贵阳黔勃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观南明区宝山南路185号经典时代花园广场4栋4**5层2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徐州中铁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北路南侧21-3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上诉人贵阳黔勃电力建设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徐州中铁电气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2021)苏0391民初551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贵阳黔勃电力建设有限公司未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向本院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贵阳黔勃电力建设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刘 佳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三月一日
法官助理 王 翼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