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981民初6617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江***电器成套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东台市时堰镇双星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东台市时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申请人:徐州中铁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经济开发区**北路南侧。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
原告江***电器成套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徐州中铁电气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8日作出(2021)苏0981民初6617号民事裁定,冻结被申请人徐州中铁电气有限公司银行存款315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解除保全申请人江***电器成套设备有限公司于2021年11月23日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徐州中铁电气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江***电器成套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徐州中铁电气有限公司达成调解,原告江***电器成套设备有限公司申请解除保全,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徐州中铁电气有限公司银行存款315000元的冻结和对其等值财产的查封、扣押。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