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981民初6617号
申请人:江***电器成套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东台市时堰镇双星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东台市时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申请人:徐州中铁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经济开发区**北路南侧。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申请人江***电器成套设备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徐州中铁电气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江***电器成套设备有限公司于2021年11月8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徐州中铁电气有限公司315000元的财产予以保全,并以大家财产保险有限责任公司保单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江***电器成套设备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徐州中铁电气有限公司银行存款315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
案件申请费2095元,由申请人江***电器成套设备有限公司预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八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