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391财保126号
申请人:徐州中铁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北路南侧21-3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
被申请人:广东广盛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潮州市湘桥区******村尖过梁山工业区西侧一横16号厂房南侧2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申请人徐州中铁电气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广东广盛电气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徐州中铁电气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广东广盛电气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45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并提供了保函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徐州中铁电气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被申请人广东广盛电气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45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