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宁0106民初21179号
原告:宁夏***信设各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宁夏新中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徐州中铁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徐州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谐尔律师事务所律师。
案由:买卖合同纠纷
适用程序:简易程序
立案时间:2023年11月16日
待裁定事项:是否准许撤诉
裁定结果:准予原告宁夏***信设各有限公司撤诉。
诉讼费用负担: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宁夏***信设各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