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宁波市奉化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浙0213破申28号
申请人:宁波市中浙长城空调器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市海曙区新芝路156号-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03677675720B。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奉化苏美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市奉化区锦屏街道商贸大厦新服装城,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837900571900。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执行过程中,本院发现被执行人奉化苏美电器有限公司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经宁波市中浙长城空调器有限公司同意,本院执行局决定将奉化苏美电器有限公司移送破产审查。2019年12月5日,本院立案登记被申请人奉化苏美电器有限公司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一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本案现已审查完毕。
本院查明:被申请人奉化苏美电器有限公司于2006年6月21日成立,登记住所地为宁波市奉化区锦屏街道商贸大厦新服装城,注册资本为50万元,该公司系有限责任公司,登记的股东为***、***,登记状态为存续。截止2019年12月2日,被申请人奉化苏美电器有限公司在本院尚未执行完毕的案件有15件,涉案申请执行标的本金超630万元,在其他尚有未执行完毕案件2件,涉及执行标的超60万元。现经查,被申请人奉化苏美电器有限公司名下无财产可供执行。
本院认为:被申请人奉化苏美电器有限公司的住所地为宁波市奉化区尚田街道,本院依法具有管辖权。奉化苏美电器有限公司为有限责任公司,系破产适格主体。被申请人作为被执行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明显缺乏清偿能力。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三条、第七条第二款、第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第十三条、第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受理宁波市中浙长城空调器有限公司对奉化苏美电器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
二、指定浙江波宁律师事务所为管理人。
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