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中浙长城空调器有限公司

4351某某与宁波市中浙长城空调器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苏0582民初4351号 原告:***,男,1988年7月4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夏邑县。 被告:宁波市中浙长城空调器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海曙区新芝路**-1。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明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原告***与被告宁波市中浙长城空调器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2日立案。本案审理中,原告***经本院依法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160元(已经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