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浙0205执2430号
申请执行人:宁波市宏禹家电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市江**建业街**,组织机构代码567020803。
法定代表人:季有存。
被执行人:宁波市恒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住所地余姚市城东路****C26织机构代码MA2CK4XW3。
法定代表人:甄广伟。
申请执行人宁波市宏禹家电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宁波市恒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浙0205民初4581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0年12月22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被执行人宁波市恒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支付申请执行人宁波市宏禹家电有限公司货款53400元,违约金5340元,共计标的金额58740元(如计付利息详见法律文书主文)。负担案件受理费567.5元,执行费781.1元。
执行立案后,本院于2020年12月22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和限制消费令等,要求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且未报告财产情况。
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宁波市恒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不动产、车辆、有价证券、股权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并到被执行人住所地(或经营场所)对被执行人下落及财产情况进行了实地调查。查明了以下情况并采取了以下措施:
1、截止2021年3月12日,本院已对被执行人宁波市恒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银行账户予以冻结。但实际冻结金额过少,暂不宜扣划。
2、被执行人宁波市恒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无车辆登记信息。
3、被执行人宁波市恒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无不动产登记信息。
4、被执行人宁波市恒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无股权、有价证券、社保、公积金等登记信息。
5、于2020年1月16日传唤被执行人到庭接受调查询问,其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到被执行人住所地对其下落及财产情况进行了实地调查、张贴悬赏公告等。
6、鉴于被执行人宁波市恒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拒不履行又未报告财产,本院已对被执行人宁波市恒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作出罚款50000元的决定。同时已对被执行人采取了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和限制消费的执行措施。
截止2021年3月12日,本案未执行到执行款,且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上述执行情况以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本院已书面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宁波市宏禹家电有限公司,其没有异议,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被执行人宁波市恒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0)浙0205执2430号案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员 杨玉新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二日
代书记员 李 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