抚顺县公路工程处

辽宁兆利高新路面材料有限公司、抚顺县公路工程处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抚顺市东洲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辽0403执235号之十一
申请执行人:辽***高新路面材料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抚顺县公路工程处。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辽0403民初1657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抚顺县公路工程处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已经全部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裁定如下:
解除被执行人抚顺县公路工程处银行账户(尾号0531)的冻结。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李胤侨
二〇二一年二月一日
书记员 姚  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