抚顺市东洲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辽0403执234号之五
申请执行人:抚顺兆利公路沥青拌合厂。
被执行人:抚顺县公路工程处。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辽0403民初1658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抚顺县公路工程处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划拨被执行人抚顺县公路工程处银行存款1584310.97元。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李胤侨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姚 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