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山市建筑工程总公司

白山市建筑工程总公司与抚松县万良镇人民法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抚松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5)抚执字第30号
申请执行人白山市建筑工程总公司。
被执行人抚松县万良镇人民政府。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白山市建筑工程总公司与被执行人抚松县万良镇人民政府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一案中,申请执行人白山市建筑工程总公司已被白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宣告破产,其债权应由宣告其破产的白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清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吉林省白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05)白山民二初字第1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军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