廊坊畅通道路工程有限公司

廊坊畅通道路工程有限公司与河南国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渑池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豫1221民初2476号
原告:廊坊畅通道路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郝荣,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红、蔡立猛,河北商宇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河南国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道山,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卫东,男,1981年4月11日生,汉族,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青,河南卓大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廊坊畅通道路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南国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廊坊畅通道路工程有限公司于2016年12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廊坊畅通道路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9093元,减半收取4546.5元,由原告廊坊畅通道路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代理审判员  关舒予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兼书 记员  史丽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