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10民终473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霸州市宏源道桥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霸州市霸州镇城四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10817651926491。
法定代表人:张万军,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牛立梅,河北皓聚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女,1962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住霸州市。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霸州市鑫利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霸州市胜芳镇北环路三利大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1081667743240F。
委托诉讼代理人:崔洪影,该公司员工。
原审被告:张开成,男,1951年12月2日出生,汉族,住霸州市霸州镇。
原审被告:王坤月,女,1950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住霸州市。
原审被告:霸州市网架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霸州市汽车站南1公里路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1081732923732W。
法定代表人:张开成。
原审被告:霸州市中赫道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霸州市康仙庄乡栲栳圈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1081697550271Q
法定代表人:吴小军,该公司经理。
上诉人霸州市宏源道桥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霸州市鑫利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原审被告霸州市中赫道路工程有限公司、王坤月、张开成、霸州市网架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霸州市人民法院(2016)冀1081民初200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霸州市宏源道桥工程有限公司、***以自愿撤回上诉为由于2020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
本院认为,霸州市宏源道桥工程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霸州市宏源道桥工程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46800元,减半收取23400元,由上诉人霸州市宏源道桥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刘建刚
审判员 崔玉水
审判员 李绍辉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梁文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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