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雄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0638民初1434号
原告:***,男,1982年6月10日出生,汉族,住雄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小红,雄县张岗乡法律援助工作站法律工作者。
被告:霸州市宏源道桥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霸州市霸州镇城四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10817651926491。
法定代表人:张万军,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明明,男,1984年8月15日出生,汉族,住霸州市。
原告***与被告霸州市宏源道桥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1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张德桥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张 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