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霸州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1081民初2850号
原告:霸州市宏源道桥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霸州市霸州镇城四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10817651926491。
法定代表人:张万军,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男,1962年7月27日出生,汉族,住霸州市。
原告霸州市宏源道桥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13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12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霸州市宏源道桥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宋广楷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四日
书记员 王 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