霸州市宏源道桥工程有限公司

霸州市宏源道桥工程有限公司与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霸州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冀1081民初4838号 原告:霸州市宏源道桥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霸州市霸州镇城四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10817651926491。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满族,1995年11月1日出生,住河北省保定市雄县,该公司员工。 被告:***,男,1969年1月5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石家庄市裕华区。 原告霸州市宏源道桥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2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霸州市宏源道桥工程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依法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支付货款29400元并支付逾期付款利息;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及理由:原、被告系业务关系,原告2017年9月至12月向被告供应商品混凝土,被告仅支付了部分货款,剩余29400元至今未付,2019年2月1日被告为原告出具欠条,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拒不给付,原告为维护合法权益依法提起诉讼。 被告***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提交答辩状。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被告系业务关系,2017年9月至12月原告向被告供应商品混凝土,被告仅支付了部分货款,剩余29400元至今未付,2019年2月1日被告为原告出具欠条,内容为:“今欠霸州市宏源道桥工程有限公司混凝土款贰万玖仟肆佰元整(29400)(捺印)欠款人:***(捺印)2019.2.1号”。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至今未偿还,后原告诉至法院。 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之日起即产生法律效力,合同双方应当严格按照约定诚信履行,违反合同约定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本案中,被告欠原告29400元混凝土款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关于原告主张利息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本院依法确定被告***以29400元为本金,自原告起诉之次日起,即2020年9月24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期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至全部借款还清之日止的利息。被告***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对诉讼权利的放弃,本院依法缺席审理。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霸州市宏源道桥工程有限公司混凝土款29400元;并以29400元为本金自2020年9月24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期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至全部货款还清之日止的利息。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16元,减半收取268元,保全费330元,由被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都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八日 书记员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