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贵阳市花溪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黔0111执保346号
申请人:***,男,1974年5月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威宁县。
被申请人:贵阳花溪城市建设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花溪区清溪路**。
法定代表人:***。
本院依照已经生效的(2021)黔0111民初615号民事裁定书对被申请人名下价值2700000元的财产进行查询,发现被申请人名下银行账户有可供执行的余额。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执行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上述被申请人贵阳花溪城市建设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人民币2700000元。
二、冻结期限一年。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郑 娟
二〇二一年二月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