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贵阳市花溪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黔0111执保201号
申请人:***,男,1983年7月21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
被申请人:贵阳花溪城市建设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花溪区清溪路**。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贵州建工集团第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延安中路**/div>
法定代表人:***。
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黔0111民初2226号民事裁定书,对被申请人贵阳花溪城市建设投资发展有限公司、贵州建工集团第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财产进行查询,发现被申请人贵阳花溪城市建设投资发展有限公司、贵州建工集团第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银行账户有可供执行的余额。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执行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贵阳花溪城市建设投资发展有限公司、贵州建工集团第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相应银行账户,人民币8158170.60元;
二、冻结期限一年。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三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