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贵阳市花溪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黔0111执保911号
申请人:***,男,1983年7月21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
被申请人:贵阳花溪城市建设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花溪区清溪路**。
法定代表人:***。
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黔0111民初2226号之一民事裁定书。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贵阳花溪城市建设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名下相应银行账户的冻结措施。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七月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