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市城市内河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辽阳市文圣区小屯水泥制品厂与无锡市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哈尔滨市城市内河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阳市文圣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辽1003民初201号
原告:辽阳市文圣区小屯水泥制品厂,住所地辽阳市文圣区小屯镇振兴街72号。
投资人:任丽萍,该厂厂长。
委托代理人:冯庆勇,辽宁文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无锡市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惠山区堰桥街道西业路38号。
法定代表人:王奇。
被告:哈尔滨市城市内河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道外区水泥路2号楼。
法定代表人:马晓伟。
本院在审理原告辽阳市文圣区小屯水泥制品厂诉被告无锡市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哈尔滨市城市内河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辽阳市文圣区小屯水泥制品厂于2019年8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辽阳市文圣区小屯水泥制品厂自愿撤诉,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辽阳市文圣区小屯水泥制品厂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辽阳市文圣区小屯水泥制品厂承担。
审 判 长  隋德龙
审 判 员  王 莉
人民陪审员  王印玖
二〇一九年八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陈慧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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