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市城市内河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辽阳市文圣区小屯水泥制品厂与无锡市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哈尔滨市城市内河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阳市文圣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辽1003民初75-1号
原告:辽阳市文圣区小屯水泥制品厂,住所地辽阳市文圣区小屯镇振兴街72号。
投资人:任丽萍,该厂厂长。
被告:无锡市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惠山区堰桥街道西业路38号。
法定代表人:王奇。
被告:哈尔滨市城市内河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道外区水泥路2号楼。
法定代表人:刘英琪。
原告辽阳市文圣区小屯水泥制品厂诉被告无锡市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哈尔滨市城市内河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辽阳市文圣区小屯水泥制品厂于2020年1月6日申请冻结被告无锡市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存款606583元,冻结被告哈尔滨市城市内河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存款456000元,原告提供了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的保单保函作为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辽阳市文圣区小屯水泥制品厂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告无锡市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存款606583元;
二、冻结被告哈尔滨市城市内河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存款456000元。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隋德龙
审 判 员  王 莉
人民陪审员  王印玖
二〇二〇年一月六日
书 记 员  崔洺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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