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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某某等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鲁0303财保951号 申请人:***,男,汉族,1963年7月19日生,住张店区天润花园新城小区11-1-303号,身份证号3206251963********。 被申请人:**,男,1966年9月17日生,汉族,住淄博市桓台县少海路1269号64号楼1**102号,身份证号3703211966********。 被申请人:山东长城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0016411264XD)。住所地,淄博市张店区西五路北首。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淄博市张店区房镇镇小高村村民委员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4370303787180040A)。住所地,张店区人民西路与济南路交叉口北约150米路西。 法定代表人:**,主任。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山东长城建设有限公司、淄博市张店区房镇镇小高村村民委员会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申请人于2023年5月4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依法冻结被申请人在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存款17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申请人以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一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山东长城建设有限公司、淄博市张店区房镇镇小高村村民委员会在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存款17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 案件申请费1370元,由申请人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五月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