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长城建设有限公司

济某某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山东长城建设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0112执5986号 申请执行人:济***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高新区花园路牛旺小区2号楼从***第四商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12677269984G。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 被执行人:山东长城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张店西五路北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0016411264XD。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济***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山东长城建设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作出的(2021)鲁0112民初6117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判决内容如下: 一、山东长城建设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济***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租金及律师费14万元并支付违约金;二、驳回济***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600元,减半收取计2300元,由济***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负担836元,山东长城建设有限公司负担1464元。 由于山东长城建设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已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1年12月9日立案受理。 案件执行过程如下: 1.2021年12月10日,本院通过法院专递形式向山东长城建设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传票,邮件签收。在执行中,因山东长城建设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已对山东长城建设有限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 2.2021年12月9日、2021年12月10日、2022年3月29日,本院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对山东长城建设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网络资金、车辆、证券、保险、不动产、工商、税务等信息进行了查询,查控如下: 本院作出(2021)鲁0112执5986号之二执行裁定书,裁定冻结山东长城建设有限公司在齐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世纪花园支行1940××××9025账户内存款202900.00元,冻结期限一年,自2021年12月16日起至2022年12月15日。实际控制0元。 除以上财产外,通过网络查控系统未发现被执行人山东长城建设有限公司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3.本院委托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山东长城建设有限公司的财产及收入情况、不动产登记,车辆管理和工商登记信息进行调查,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反馈被执行人山东长城建设有限公司名下无不动产登记信息,已调取山东长城建设有限公司工商登记信息,此外未反馈其他财产线索。 本院作出(2021)鲁0112执5986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在25万元范围内冻结被执行人山东长城建设有限公司对济南市历城区村民委员会享有的债权,期限为三年,自2021年12月17日起至2024年12月16日止。 4.2022年5月19日,本院约谈济***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向其反馈了本案的执行情况,济***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无法提供山东长城建设有限公司的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不要求悬赏执行,不申请破产审查,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案申请执行标的200000元及应付利息和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实际执行到位0元。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执行文书(笔录)等证实。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的履行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山东长城建设有限公司的财产进行了调查,山东长城建设有限公司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济***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也未能提供山东长城建设有限公司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不要求悬赏执行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现本案执行措施已用尽,仍无法顺利执结本案,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岳 进 审判员 *** 审判员 张 迎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九日 书记员 李 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