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长城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山东长城建设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鲁0303执75号 申请执行人***,男,1972年11月16日生,汉族,住山东省曹县,现住淄博市张店区 被执行人山东长城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张店区西五路北首。 法定代表人**,经理。 ***与山东长城建设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二0二一年九月十三日作出的(2021)鲁0303民初582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山东长城建设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支付人工费111120元、赔偿经济损失6075元;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因山东长城建设有限公司未履行(2021)鲁0303民初5828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于2022年1月1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同日本院立案执行。 案件执行过程如下: 1、2022年1月14日本院向被执行人山东长城建设有限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签收后未按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和法律规定的义务。 2、通知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通知书,申请执行人未向我院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 3、2022年1月14日、2022年2月10日、2022年3月14日,本院通过全国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证券、网络资金、工商登记、不动产、等财产情况,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4、本院通过传统查控方式对被执行人进行了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5、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采取了限制高消费措施。 6、2022年3月15日,本院将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执行措施及被执行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告知申请执行人,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案剩余执行款项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次执行未果。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等证据,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本次执行过程中,本院对被执行人财产依职权穷尽调查措施,发现的财产不具备执行条件,申请执行人对本院执行及调查情况无异议,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2)鲁0303执75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 如不服本裁定,应当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终结执行行为异议。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五日 书记员  齐向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