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桓台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321民初3469号
原告:***,男,1964年1月27日出生,汉族,住址:山东省桓台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圣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5年2月3日生,汉族,住址:山东省桓台县。
第三人:山东长城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张店区西五路北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0016411264XD。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1989年2月22日出生,汉族,系该单位职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83年8月5日出生,汉族,系该单位职工。
原告***与被告***、第三人山东长城建设有限公司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0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12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一月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