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长城建设有限公司

齐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店支行、恒力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0303执恢718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齐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店支行。住所地,淄博市张店区中心路**。 被执行人:恒力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住所地博 市张店区华光路272号。 被执行人:山东长城建设有限公司。住。住所地博市张 店区华光路272号。 被执行人:******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住。住所地/div> 山东省桓台县果里镇风鸣村。 被执行人:***,男,1963年9月6日出生,汉族, 住淄博市张店区。 被执行人:**,女,1964年5月20日出生,汉族, 住淄博市张店区。 本院在执行齐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店支行诉恒力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山东长城建设有限公司、******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以被执行人财产已流拍,其不同意以物抵债,正与被执行人就还款事宜进行沟通和解中为由,申请本案终结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四条、第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鲁0303执恢718号案件的执行,若具备执行条件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