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长城建设有限公司

山东长城建设有限公司诉桓台县唐山镇黄家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桓台县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3)桓民初字第1312号
原告:山东长城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张店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女,1970年6月6日生,汉族,住张店区。
被告:桓台县唐山镇黄家村民委员会,住所地:桓台县。
法定代表人:***,村主任。
委托代理人:**,山东大地人(桓台)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山东长城建设有限公司诉被告桓台县唐山镇黄家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8月16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山东长城建设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被告桓台县唐山镇黄家村民委员会的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山东长城建设有限公司诉称:2010年2月1日,原告山东长城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桓台县唐山镇黄家村民委员会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约定:原告承接被告开发的位于本村皇家佳园1#、2#、3#、7#、8#楼的土建、水电暖安装等工程。原告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后经结算,工程总造价13295859.23元,被告支付12349859.23,尚欠原告工程款946000元。经原告多次催要未支付,为此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支付工程款946000元并赔偿经济损失10000元。
被告桓台县唐山镇黄家村民委员会辩称:原告所诉承接工程并进行施工属实,请求法院依法判决。
经审理查明,2010年2月1日,原告山东长城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桓台县唐山镇黄家村民委员会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一份,合同约定,被告桓台县唐山镇黄家村民委员会将皇家佳园1#、2#、3#、7#、8#楼工程发包给原告山东长城建设有限公司施工,工程内容为土建、水电暖安装及配套工程,开工日期为2010年2月1日,竣工日期为2010年9月30日,质量标准为合格。合同签订后,原告山东长城建设有限公司组织人员对上述工程的土建、水电暖安装等进行施工。
2013年6月16日,原告山东长城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桓台县唐山镇黄家村民委员会对上述工程进行结算,皇家佳园1#、2#、3#、7#、8#楼工程造价总值13295859.23元,扣除被告桓台县唐山镇黄家村民委员会拨付原告山东长城建设有限公司工程款10870000元,拟抵款项1045153.23元,代扣税金434706元,综上,被告尚欠原告山东长城建设有限公司工程款946000元。
上述事实,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皇家家园1#、2#、3#、7#、8#楼结算对账单、当事人的陈述为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原告山东长城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桓台县唐山镇黄家村民委员会签订的建筑工程施工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原告按合同约定对工程进行施工并经竣工验收后交付被告,被告桓台县唐山镇黄家村民委员会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故原告诉求被告支付工程款946000元,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原告山东长城建设有限公司诉求经济损失10000元,因其没有确定的计算标准,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二百八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桓台县唐山镇黄家村民委员会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山东长城建设有限公司工程款946000元;
二、驳回原告山东长城建设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3360元,原告山东长城建设有限公司负担50元,被告桓台县唐山镇黄家村民委员会负担1331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一三年九月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