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鲁0302民初920号之一
原告:***,男,19**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淄博市淄川区双杨镇金马村3组106号。
原告:***,女,19**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淄博市淄川区双杨镇金马村3组106号。
被告:***,女,19**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淄博市张店区人民东路东城华府26号楼2单元102室。
被告:***,男,19**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淄博市张店区人民东路东城华府26号楼2单元102室。
被告:山东长城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张店区西五路北首。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原告***、***与被告***、***、山东长城建设有限公司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2月18日立案。原告***、***于2024年4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山东长城建设有限公司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山东长城建设有限公司的起诉。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四月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