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藏民终87号
上诉人(一审被告、反诉原告):**,住四川省邛崃市。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反诉被告):四川省川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西藏分公司。
负责人:唐军,该公司总经理。
被上诉人(一审第三人):西藏天源路桥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米玛,该公司董事兼总经理。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四川省川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西藏分公司、西藏天源路桥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西藏自治区那曲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藏06民初1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西藏自治区阿里地区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2月3日向上诉人**送达预交二审案件诉讼费通知书,并于2021年3月5日向本院立案庭报送了上诉材料及一审卷宗。经审查**未在指定的期限内交纳上诉费,也未向本院提交缓交、减交或者免交诉讼费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成 艺
审 判 员 白玛央宗
审 判 员 慕 艳 梅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唐 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