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昌都市卡若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藏0302民初174号
原告:**,男,1982年12月出生,汉族,四川省成都市龙泉驿区人,经商,现住西藏拉萨市经济技术开发区。
被告:西藏天源路桥有限公司,住所地:西藏拉萨市。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系被告公司项目经理,特别授权。
被告:***,男,1993年8月出生,汉族,四川省广汉市人,经商,现住西藏昌都市卡若区。
原告**与被告西藏天源路桥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29日立案后,原告**于2019年7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与被告西藏天源路桥有限公司、***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5875元,减半收取计2937.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阳作荣
审判员高金红
审判员扎西德西
二〇一九年七月四日
书记员古松曲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