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粤2072民初3855号
原告:***,女,1956年1月出生,汉族,住广**省中山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联英,******事务所律师。
被告:***天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阳江市
法定代表人:***。
原告***诉被告***天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4月8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本院认为,原告***提起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经本院通知其交纳,逾期仍未交纳,故依法应当按其自动撤诉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黎 妙
二〇一八年四月十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