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鑫海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沈阳鑫海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沈阳市和平区城市管理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辽01执异1749号
案外人:沈阳市和平区城市建设管理局工会委员会,住所地沈阳市和平区长白西路**。
法定代表人:赵长江,该工会主席。
委托代理人:牟建民,沈阳市和平区中一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申请执行人:***海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苏家屯区枫杨路**
法定代表人:王小陶,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凯,辽宁圣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郝静,辽宁圣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沈阳市和平区城市管理局,住,住所地沈阳市和平区南五马路185巷**/div>
法定代表人:张德军,该局局长。
上列当事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依据本院于2020年9月10日作出的(2020)辽01执监144号执行裁定,本院于2020年9月15日提级执行,执行案号为(2020)辽01执1444号。在执行中,本院于2020年10月22日扣划了被执行人沈阳市和平区城市管理局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方形广场支行××账户内资金××元,案外人沈阳市和平区城市建设管理局工会委员会(以下简称和平区城管局工会)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案外人和平区城管局工会提出异议称,请求人民法院中止对我方××元款项的执行,将账户内扣划款项返还给我方。主要理由:贵院在执行中扣划的××余元账户为和平区城管局工会专用账户,工会委员会是独立的法人机构,账户内资金为职工个人上缴的工会会费,专门用于对城管局职工服务,帮扶困难职工等专用账户。城管局是一个有800多人工会会员的大单位,扣划影响了我方的正常运行。
申请执行人***海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答辩称,一、和平区人民法院于2018年12月3日作出(2018)辽0102民初15079号民事判决,判决生效后和平区城管局拒不履行法院判决确定的给付义务,我方于2020年7月向和平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至今被执行人未能给付我方全部工程款。对方提出异议以逃避债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产业工会、基层工会是否具备社团法人资格和工会经费集中户可否冻结划拨问题的批复》第三条规定,对方未能向法院提供证据证明账户存款××万是上级工会拨付的会费或职工缴纳的会费证据。我方有理由相信被执行人利用工会账户进行日常经营活动,逃避债务。二、我方认为贵院查封、冻结被执行人账户的正确的,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产业工会、基层工会是否具备社团法人资格和工会经费集中户可否冻结划拨问题的批复》的精神,请求驳回异议人的异议请求。
经审查,原告***海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沈阳市和平区城市管理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于2018年12月3日作出(2018)辽0102民初15079号民事判决。
上述判决生效后,***海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本院于2020年9月10日作出(2020)辽01执监144号执行裁定,裁定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辽0102民初15079号民事判决由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本院于2020年9月15日立案执行,执行案号为(2020)辽01执1444号。
在执行中,本院于2020年10月22日作出(2020)辽01执1444号之三执行裁定书及(2020)辽01执1444号协助执行通知书,扣划被执行人沈阳市和平区城市管理局在中国建设银行××账户内存款人民币××元。
根据案外人提供的《行政事业单位银行帐户开户审批书》中记载,2006年12月21日,经沈阳市财政局审批,和平区城管局工会在中国建设银行南湖支行开立银行帐号××,帐户性质基本户,帐户用途工会。
根据案外人提供的《工会法人资格证书》中记载,2020年10月12日,和平区城管局工会取得工会法人资格证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
根据案外人提供的《开户许可证》中记载,2015年2月13日,中国人民银行沈阳分行为案外人开具开户许可证,主要内容为:经审核,沈阳市和平区城市建设管理局工会委员会符合开户条件,准予开立基本存款账户,法定代表人赵长江,开户银行中国建设银行沈阳南湖科技开发区支行振兴分理处,账号××。
根据案外人提供的《开立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申请书》中记载,2015年2月19日,案外人和平区城管局工会在中国建设银行沈阳南湖科技开发区支行振兴分理处开立账户,账户名称为沈阳市和平区城市建设管理局工会委员会,账户性质为基本账户,账号为××。
本院认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的规定,执行中的案外人异议程序属于后续异议之诉程序的前置程序,以形式审查为原则。《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对案外人的异议,人民法院应当按照下列标准判断其是否系权利人:(三)银行存款和存管在金融机构的有价证券,按照金融机构和登记结算机构登记的账户名称判断;有价证券由具备合法经营资质的托管机构名义持有的,按照该机构登记的实际投资人账户名称判断;”依照上述规定,银行存款应当按照金融机构登记的账户名称进行判断,本案中,根据案外人提供的《开立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申请书》、《开户许可证》显示案涉账户××的账户名称为案外人沈阳市和平区城市建设管理局工会委员会,根据案外人提供的《工会法人资格证书》显示案外人沈阳市和平区城市建设管理局工会委员会取得工会法人资格,本案中本院冻结账户的名称为案外人沈阳市和平区城市建设管理局工会委员会,并不是被执行人沈阳市和平区城市建设管理局根案外人沈阳市和平区城市建设管理局工会委员会名下账户资金并不能等同于被执行人名下账户资金,因此案外人沈阳市和平区城市建设管理局工会委员会所主张的权利能够排除人民法院的强制执行措施,对案外人的主张,本院予以采纳。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中止对沈阳市和平区城市建设管理局工会委员会在中国建设银行×××账户内××元存款的执行。
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应当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起诉讼。
审判长  郑竹玉
审判员  钟 洁
审判员  史永成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一日
书记员  赵彩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