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鑫海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沈阳鑫海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沈阳市和平区城市管理局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辽01执监144号
申请执行人:***海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沈阳市苏家屯区。
法定代表人:孙举志,系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沈阳市和平区城市管理局,住所地:沈阳市和平区。
负责人:张德军,系该局局长。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海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沈阳市和平区城市管理局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辽0102民初15079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于2020年8月10日立案执行,执行案号为(2020)辽0102执5964号。执行标的:1、工程款234465.19元;2、工程款利息(以1731000.15元为基数);3延迟履行金;4、受理费10421元。因该案为特殊主体案件,为了加大执行力度,提高办案效率,切实解决执行难问题,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辽0102民初15079号民事判决由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应在收到裁定书3日内将有关案卷材料移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并通知相关当事人。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长 曹 蕾
审判员 许海秋
审判员 王晓航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日
书记员 白 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