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鑫海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沈阳鑫海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与沈阳市城市建设管理局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辽0103民初10841号
原告:沈阳鑫海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铁西区北一西路52甲8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郝静,辽宁圣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沈阳市城市建设管理局,住所地沈阳市沈河区五爱街58号。
负责人:侯绍立,局长。
原告沈阳鑫海市政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沈阳市城市建设管理局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4日立案后,依法由审判员***独任审判,适用简易程序。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8年8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沈阳鑫海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6415元,减半收取8207.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八月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