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冀10民初3024号
原告:河北京西建设集团东花园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怀来县东花园镇***村南。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上海建工七建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福山路33号17楼C座。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三浦威特园区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固安县京开路西侧2号路南。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河北京西建设集团东花园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建工七建集团有限公司、三浦威特园区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票据纠纷一案,原告河北京西建设集团东花园建材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河北京西建设集团东花园建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十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