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南陵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0223民初3598号之一
原告:镇江新区捷诚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镇江市新区港南路**中小企业园**门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191MA22GH4194。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廊坊市源耀广告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河北省廊坊市广阳区建设路**社会信用代码91131003MA07WHDD3P。
法定代表人:于会征。
被告:文安县**建材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河北省廊坊市文安县大柳河镇常久村会信用代码91131026MA0EM8J88K。
法定代表人:李**。
被告:廊坊市美年五金机电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河北省廊坊市安次区光明西道锻压机床厂商业楼11103会信用代码91131002MA0D63HM8P。
法定代表人:祖惠珊。
被告:***卓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南陵县籍山镇夫子岭路**会信用代码91340223MA2UOHTM92。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告:三浦威特园区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固,住所地固安县京开路西侧**路南信用代码911310227401881926。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原告镇江新区捷诚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告廊坊市源耀广告有限公司、文安县**建材销售有限公司、廊坊市美年五金机电有限公司、***卓商贸有限公司、三浦威特园区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4日立案。
原告镇江新区捷诚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被告连带支付原告290000元,并自2021年6月25日起至实际付款之日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赔偿原告利息损失(暂定0.5万元);2.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21年5月18日,原告取得商业承兑汇票一张,票据号码分别为230114603011520200624666371598.出票人三浦威特园区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收款人廊坊市源耀广告有限公司,出票日期2020年6月24日,汇票到期日2021年6月24日,票据金额为290000元。上述汇票到期后,持票人向出票人请求付款,出票人未予付款。为此,原告特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决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票据追索权纠纷,案涉票据的出票人是三浦威特园区建设发展有限公司,而三浦威特园区建设发展有限公司股东是九通基业投资有限公司,九通基业投资有限公司是廊坊京御房地产有限公司,廊坊京御房地产有限公司的股东是华夏幸福基业股份有限公司。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规定,本案应由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统一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 判 长 ***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杨 静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徐 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三十六条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受移送的人民法院认为受移送的案件依照规定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不得再自行移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