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固安县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18)冀1022民初2750号
原告:河北光太路桥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河北省邯郸市丛台区和平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400721663832F。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河北浩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河北浩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三浦威特园区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住所:廊坊市固安县京开路西侧**路南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10227401881926。
法定代表人:胡学文。
委托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原告河北光太路桥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三浦威特园区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三浦威特园区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将质保金552166.92元退还给原告河北光太路桥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已履行)
二、原告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9443元,减半收取4722元,由被告三浦威特园区建设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各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九月十八日
书记员张倩